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和《危險廢物經(jīng)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,危險廢物指:列入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或者根據(jù)國家規(guī)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。
2、廢棄的鋰電池
3、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廢織物
屬于危險廢物。但根據(jù)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》(2016版),這類廢物來源于居民日常生活,納入豁免管理范圍。
但有一種情形需要特別說明,如果機械加工、車輛維修行業(yè)的企業(yè),故意將含有廢礦物油的織物、手套、棉紗等危險廢物丟入垃圾中,則屬于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貯存的情形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物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第75條,可處以限期整改并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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